能有不求自己益處的愛嗎?
朱仲華/張宇理

朱仲華:

我不同意世界上人人都有罪,也不同意思想和言語上犯錯,更不同意自我為主和自我中心是罪。如果說這是基督教對罪的看法,那我不反對;但基督教的觀點不應強加在其他人身上,因為那些觀點帶有猶太人的傳統和信仰。中國人自應有中國人的傳統和信仰。例如:「萬惡淫為首,論績不論心,論心自古無節婦;百善孝為先,論心不論績,論績家貧無孝子」,「人不為己天誅地滅」的俗語便說明一切。況且現今的法律也明文規定「除非已證實罪行,任何人都算是清白無罪的」(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)。而且如果以自我為中心是罪,那麼基督教的神和耶穌自己首先便犯了這罪。耶和華創造人類又要人類信祂,敬拜祂,聽祂話,榮耀祂;達到順我者生,逆我者死的地步。難道這不算自我中心和以自己為主嗎?耶穌說自己是好牧人,但牧人養羊的目的是甚麼?一是生財,一是食慾。所以牧人即使為羊捨命也不過是應了「人為財死,鳥為食亡」的說法而已。耶穌又要求門徒要捨己來跟從他,並且要愛他比愛父母,愛妻子兒女更甚;這是極端自我中心和以自己為主的作法。但基督教處處強調耶和華是聖潔的,耶穌是無罪、也不會犯罪的;那正好證明了以自己為主不算是罪的看法。

張宇理:

人有很多需要

為了生存,活下去,人有最起碼的需要:食物充飢、衣服禦寒。

活著,人又需要伴侶,需要群居。

這還不夠,有了,就希望多得:經濟條件改善,擁有更多,支配更多,更有安全感,有更大的權力,更有名望,更為人所知道、接納、歡迎、了解、愛戴、崇敬、欽仰、羨慕,更成功,社會地位更提高等等。

人的慾望無窮:求生慾、性慾、物慾、貪慾、功名慾、權力慾、擁有慾、支配慾、統治慾……人單為自己的慾望服務,一生也夠忙的了。

奈何人生不帶來,本身甚麼也沒有。

而且,自人犯罪以後,地被咒詛,人要終身勞苦,才能從地裡得吃的,要汗流滿面,才得餬口。

人要覓食,當人多糧少,食物不夠時,人就要和別人爭食,搶個你死我活。覓不到食,搶不過人的時候,就會「人為財死,鳥為食亡」。慾望的催逼,與環境的惡劣,在人心裡造成很大的不安全感。

因此,人很難了解另一種沒有缺乏、不用朝朝暮暮營營役役去追求這個那個,以填補內心飢渴空缺的存在──就是說,人很難了解神。

神無所缺

「食色性也」,這只是人性,不是神性。神並不需要解決衣食住行等基本問題。祂是自有永有,無始無終的神。祂創造萬物,托著萬物。神恰與我們相反,我們是靠賴百物維生,神卻是萬有靠祂而立。

神豐富極了,祂不必去爭,也沒有人能與祂爭。萬有本來都屬於祂。祂曾說:「樹林中的百獸是我的,千山上的牲畜也是我的。山中的飛鳥,我都知道;野地的走獸,也都屬我。我若是飢餓,我不用告訴你,因為世界和其中所充滿的,都是我的。我豈吃公牛的肉呢?我豈喝山羊的血呢?」(出埃及記三章14節;啟示錄一章8節;希伯來書十一章3節,一章3節;詩篇五十篇10~13節)

神不是人,人為財死食亡,神以祂的大能,若要殺要宰,螻蟻小民,哪一個可以偷生?祂要受敬拜嗎?有天使天天歌唱頌讚。祂要言聽計從的順民嗎?有星球按軌道運行,四時花草樹木按序更替。祂要收回人的自由或性命,易如反掌。神無須自我犧牲,即可滿足權力慾、控制慾、統治慾與虛榮感。

只有一樣叫祂非自我犧牲不可的,就是愛──很深的愛,非死不足以表達。

利己與利人的愛

這又是人很難明白的,人習慣於自私自利,許多浪漫、羨煞旁人的愛情,其實都不堪在顯微鏡下一照──有為情慾一時衝動的,有為解決個人心理苦悶的,有為飯碗的,有為改善經濟環境、提高社會地位的,有為面子問題,有為移民的,有為人有我有的……總之,各懷私心,不一而足。而感情的付出,不過像一項投資,最終以個人獲利為主要目的。即使是天下間最常被人歌頌的母親,也不是個個偉大的;當中也有些不是自己想要孩子的、養兒防老的,為穩固自己在家中地位的……。

人心自私,又活在自私的人當中,極目所見,盡是自私自利的人。因此,他很難相信,世間還有另一種愛,另一種人。

我們誠然太孤陋寡聞了!先且別說上帝的愛罷,就是在人間,也不至於只有一種如我們自私的人──有母親終身服侍弱智的兒子,有妻子服侍窮困癱瘓的丈夫,有宣教士遠征蠻荒,服侍痲瘋病人,以致於自己患染痲瘋病而死。這些人的犧牲,於己全無利益可言。動機嗎?「只因為他是我的兒子。」「只因他是我的丈夫。」「只因為我們有這種關係。」甚至推而廣之:「只因為我們同是人類,同是一位上帝所創造的。」或「只因為主耶穌就是這樣愛我。」這些人,如果說,也是動機自利,倒不如說我們自己心中沒有良善,不知良善為何物,所以才以己度人了罷。就像心中無神的人,見了神蹟,只說碰巧。

神為愛而愛

一個凡事以個人利益為出發點的人,不知道愛,看到了別人犧牲,他會想:「一定看到了甚麼好處,所以才會這樣做。」

事實上宇宙並不是這麼小的。世界上並不是只有一種人。聖經告訴我們,神愛我們不是因為我們有甚麼好處。以色列先哲摩西跟同胞們說的話,值得我們參考:「……耶和華你神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,特作自己的子民。耶和華專愛你們,揀選你們,並非因你們的人數多於別民,原來你們的人數,在萬民中是最少的。只因耶和華愛你們,又因要守祂向你們列祖所起的誓,就用大能的手領你們出來,從為奴之家救贖你們……。」(申命記七章6~8節)

我們不必夜郎自大,以為神非有我們不行,所以才逼不得已「鳥為食亡」。並不是這樣的。神愛我們,只因為祂的愛和信實。

神誠實守信,祂答應了,就照諾言愛我們到底;並不是我們有利於祂。相反,是祂不和我們計較那麼多:「為義人死,是少有的;為仁人死,或者有敢作的。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,為我們死,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。」(羅馬書五章7-8節)

祂為我們死,是看到我們需要赦罪、蒙拯救,「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。」「罪的工價乃是死。惟有神的恩賜,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,乃是永生。」「神愛世人,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,叫一切信祂的,不至滅亡,反得永生。」(羅馬書三章23節,六章23節;約翰福音三章16節)

別弄錯了,不是神沒我們不行,是我們沒祂不行!神看到了這點,所以毫無保留的為我們犧牲──不求自己的益處,只求我們的益處。

遊戲規則

有一件事,我們常搞不清的,就是「人有自由意志」這一句話,我們認同這一句話。因為確實體驗到自由的滋味。可是,過猶不及,我們偏激了,居然自稱:「人是絕對自由的!」彷佛從來沒有蛛絲馬蹟揭示,人的自由僅限於選擇自己的方向和路線;至於終點,是已經包含在前一個抉擇中了。

其實人生許多情況,就如我們在聖誕節時玩的一個交換禮物的遊戲,各人按照抽籤號碼,站在禮物堆前,可任意選擇一個包裹,我們只看到禮物的包裝,挑了一個最喜歡的包裝,猜想內容大概也不錯,便選定了它。一經選定,我們便是連它的內容也挑選了。這是遊戲規則,不得撒賴。可是,好多人竟以為複雜的人生全無規則可言!他們認為,若是自由,就應絕對自由。那就是說:第一,有自由選擇自己的方向和路線;第二,再有自由選擇終點──即無論向南,向北,向東,向西走,結果總能依時到達目的地,如此方為之真自由,不然哪裡算得甚麼自由?就是說,人應有種瓜或種豆的自由,然而即使在選擇了種瓜以後,仍應有選擇得豆或得瓜的自由,如此方為之真自由。哀哉!我們活了這麼久,竟不知道人生是有規律的哩!

人負不起責任

人不知彼,也不知己,因為誤會,就常毫無忌憚地胡亂抉擇,以為後果必可以自己承當。結果發現,後果往往非自己所能承擔,也不是自己願意承當。於是,不負責任,拋棄妻子;找脫身計,墮胎殺嬰。又在隨便性交中染上了愛滋病後,埋怨政府預防治療不力,彷佛自己全無責任,責任都在旁人。把爛攤子一推,就丟給家人、朋友。今天的政府,再不能「無為而治」了,因為要忙於收拾殘局。

人常常估計錯誤,當初始祖就這麼一念之差,選擇了背棄神,結果「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。」一失足成千古恨,後果非人類所能承當。但是,且勿太快怨天尤人,因為犯罪的,絕不僅是始祖一人,我們都犯了罪,按照神的律,「死又是從罪來的,於是死就臨到眾人,因為世人都犯了罪。」「罪的工價乃是死。」神看到我們因錯誤所造成的災難,心生憐憫,便為情為義,捨身代罪,正像一個父親,看見兒子掉到水裡,立刻奮不顧身跳進水裡救人。這是忘我的愛,非我們配得。「人為朋友捨命,人的愛心沒有比這個大的了。」不要誤會了,「不是我們愛神,乃是神愛我們,差祂的兒子,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,這就是愛了。」我們並沒有先付出甚麼,是神先付出了,如果我們從不知道不計算利害的愛,這就是了。(羅馬書三章21節,六章23節;約翰福音十五章13節;約翰一書四章10節)

我們不明白

誠然,我們很難明白,神救了我們,豈不救完了就應了事嗎?施恩莫望報啊!幹嗎還要沒完沒了的要我們做這個不做那個?真好象別有用心似的。尤其是許多的命令,都與祂自己有關,甚麼要敬畏祂,崇拜祂,服從祂,愛祂,讚美祂,莫非祂真為這個,才救我們?可是,反躬自問,我們不明白的事又太多了,社會上流行著的一個看法是:縱情色欲就是享樂。那麼,荒淫就是尋樂自愛囉!結果這些「自愛」的人,害死自己,讓自己染上性病、愛滋病;或把原來美好的家庭砸碎,傷害自己和愛自己的人,令自己也瞧不起自己。

我們又以為,不要神,自作主張,就是無上至尊、人性尊嚴、地位提高,卻不知道,這就是無法無天、人人自封為神、天下大亂的開始。而我們怎樣抬舉自己呢?卻原來是把自己貶為猴子的後裔,是個沒有靈魂,常受情欲和本能支配的獸類!

愛神的益處

神愛我們,不限於捨身代罪,不是救完了,就撇下我們不管,任由我們自生自滅。神愛我們到底,所以祂繼續教導,指引,希望我們走上平安、光明、快樂、永生的正途,有美好的品格,做個榮神益人、而至終令自己受益的人。

不錯,我們該問:「敬畏神,愛神,甚至愛祂過於愛父母、妻子、兒女、兄弟姐妹,有甚麼好處?」

大有好處,下面只舉幾個例子:

一、敬畏神,人方有是非準則,現在社會大亂,都是無神思想惹的禍。無神主義者以為,不要神,人成了至尊,就可推翻一切是非標準,為所欲為。有權的要殺就殺,無權的要離婚、通姦、縱欲、墮胎、變性,一樣可以。總之「兩個人同意,快樂便行了。」這是私人的事,是自由、人權。真沒想到百密一疏,實行起來並不是那麼簡單。原來不僅當權者可以濫殺,連平民百姓中的青少年年人,也可以濫殺取樂。而且殺了完全無內疚,因為「根本沒有所謂對與錯,所謂是非標準,都是人定出來的。人人都是平等的,任何人也不應把自己的是非標準強加在別人身上。」無神的可怕是:沒有邪惡是不可為的。

二、人若愛神,必遵守神的命令(約翰福音十四章21節)。愛神的人不會胡作妄為。他會孝敬父母,愛他的家人,不會拋妻棄子,搞婚外情。

三、愛神過於人,就能免於因感情用事,而同流合污。人誰無過,我們所愛的人也會失迷走錯。基於當局者迷,近朱者赤的道理,我們很容易認同並接納親愛的人的過錯,以至一同滅亡。結果幫不了忙,又害了自己。假如我們愛神,愛真理,我們就有清醒的機會。看到他們跌倒,就扶起他們,作個良師益友。

四、愛神過於愛人,可減少愁苦。人間有許多痛苦,人會背棄我們,會令我們失望,而最終,免不了生離死別。環境會改變,世上的幸福非我們長久擁有。惟有神永遠不變。愛神的人,雖還如常人,會因人的離去和環境變動而悲哀,但他可免於陷入徹底絕望的深淵,因他還有永生盼望,還有神。「以別神代替耶和華的」人,就不一樣,「他們的愁苦必加增。」(詩篇十六篇4節)因為他們的世界將整個破滅。

五、上帝祝福愛祂的人,使「萬事互相效力,叫愛神的人得益處。」(羅馬書八章28節)愛神的人,即使遇見苦難挫折,神必能使苦難變成祝福。

人是否有罪

至於人有罪嗎?為甚麼思想上的也算罪?最簡單的解釋是上帝跟我們的眼光標準都不同。人看人是看外貌,神看人是看內心。上帝是個靈,祂不受肉眼限制,故不被蒙蔽,甚麼面善心惡、陰謀毒計、包藏禍心、笑裡藏刀、心懷叵測、欺世盜名、心術不正、居心不良,深藏不露等,在祂面前通通袒裎赤露。其實我們對自己並不很瞭解,我們常看不到自己的過錯,捕捉不到自己的潛意識,所以才自欺欺人。並且常常發現,別人對我們的評語跟我們對自己的看法不同。以色列王大衛說:「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」,但神卻「將我們的罪孽擺在祢面前,將我們的隱惡擺在祢面光之中。」所以,上帝看出人人有罪,原不稀奇,是意料中事。這是否很可怕呢,甚麼都給祂看穿了?是的,神「若究察罪孽,誰能站立得住呢」,幸而在祂「有赦罪之恩」。神是知,也是諒。祂瞭解我們,當我們被人誤會時,祂也知道。(詩篇十九篇12節,九十篇8節,一三○篇3~4節;撒母耳記上十六章7節)

其實「世上無完人」,我們大家都心裡有數,所以才「論績不論心」,「論心不論績」,按情形而定;「論心自古無節婦」,「論績家貧無孝子」,不過分苛求。我們不同意的,只是用詞問題,我們習慣把「罪」這詞,用在被繩諸于法的犯人身上,一旦被人稱為罪人,與盜匪兇手同類,怎不認為奇恥大辱?我們稱我們的過失是「錯誤」、「毛病」、「缺點」。這是用詞之爭。不是有過或無過之爭。再說,對於人人都有的這些「小毛病」,我們早已「司空見慣渾閒事」,「如入芝蘭之室,久而不聞其香;如入鮑魚之肆,久而不聞其臭」。神給我們有適應的能力,久而久之,當然習以為常了,否則怎麼活下去呢?現在我們看離婚,未婚媽媽、婚外情與同性戀,已與從前的看法大為不同,對於日常見慣的「缺點」、「過失」,當然更覺得沒有甚麼大不了,絕不會認為是招致滅亡、需要拯救的事。除非有一天,我們抽身離開熟悉的環境,去認識一下神,瞭解祂的聖潔、公義,和祂所定的律,我們才有新的知識和眼光,才有得比較。那麼,到時我們的看法,自然不一樣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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