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国政法两制的原始灵魂(二)

巴尔敦(David Barton)

国会根据圣经立法

两百年前,美国开国先贤用宪法保障三权分立,这个模式并非取自英国,也非取自法国,那麽灵感从何而来?

“三权”的观念,来自“以赛亚书”卅三章22节,“分立”的观念出自“耶利米书”十七章,教会免税制出自“以斯拉记”七章24节。

翻看美国国会早期记录,常看到议员们说,他们又从圣经中得到了甚麽灵感。然后,经国会讨论丶投票,定为法例。

他们都有一个信念:“如果出自圣经,总于我们有益。”

现在我们几曾听过这样的言论?!

学者研究开国先贤们的遗着,发现先贤们最常引用“申命记”。“申命记”枯燥难念,可见先贤们研读圣经确实下了一番工夫。

法院根据圣经判案

“根据圣经”──是美国先贤们的共识。最高法院执法时,也以圣经作为蓝本。

举例来说,一八九二年,美国最高法院宣布:“我们的法律和制度,必须根据及体现人类救赎主的教训。”“我们不可能再另施他法。从这方面来说,我们的文明和制度,絶对基督教化。”

为何法院会有此宣判?

引发此说的案件篇幅不多,只占法院档案十六页。但它引述了八十七个判案先例。法院引述开国先贤们的言论和施政丶国会和州政府的条例;并说,类似的先例甚多,今摘录其八十七件,就足以说明美国的法律与政制,必须以耶稣基督的教训为依据。

美国学校必须教授圣经

一八四四年,费城一所学校宣布,他们只想教学子道德,不授宗教。他们以为撇开宗教,一样可谈道德,故主张学校毋须教授圣经和传讲基督。

这说法在当时简直是大逆不道。于是提上最高法院审核。且看法院怎麽回答该校:

“为何不授圣经?特别是新约……神圣的啓示──此书教训详尽,证据辩明,有崇高的道德准则,谆谆诲人。撇开新约,何以得此纯净丶完美,而又阐释详明的道德守则?”

因此法院判决,美国学校必须教授圣经丶传扬基督,此为道德源头。

攻击耶稣基督,即攻击美国根基

我们再看看一八一一年美国法院的一个判决:

“举凡攻击基督教信仰根基,必走向瓦解民选政府。”

此案关乎一个人亵渎上帝。亵渎本身不算犯法,但是此人不仅口头大肆攻击耶稣基督丶攻击圣经,他还散发传单,广为宣传 。

法院审查他所写的传单,宣判此人亵渎上帝,并且为谤渎之罪名定义:攻击耶稣基督,即攻击基督教;攻击基督教,即攻击我国根基。结果此人攻击国家罪名成立,被判入狱三个月,并罚款美金五百大元。

请大家留意的是,此案发生于一八一一年,约为第一人权修正案通过后二十年。

“政教分离”的出处

第一人权修正案设立的目的,并非为了剔除政府中的基督教成分,今日我们老听人说“政教分离”,听多了,竟有百分之六十七的美国人以为,第一人权修正案有“政教分离”这话。(根据近日一民意调查)

事实上,第一修正案是说:“国会不应立法制定宗教,或妨碍其自由运作。”法案上根本没有“政教分离”这话。

许多人但知“政教分离”,却不知这话出自何经何典,又不知美国第一人权修正案的用意何在。

在第一人权修正案通过前,先贤们起了很多草稿,草拟将此法案讲得一清二楚。例如,有些草稿的写法是:“国会不应立法钦定某个基督教宗派。”“国会不应立法独尊某一基督教教团,而贬抑别的基督教团体。”用意十分明显:“我们美国不应蹈英国覆辙,制定国教。人民毋须一律成为天主教徒或圣公会会友。我们要的是神的法则,不是以宗派为国教。

第一人权修正案的目的,广为时人共知。例如修正案通过后,一七九九年,法院宣判:“我国政府以基督教为国家宗教,对于所有的基督教教派,政府一视同仁。”

一八零一年,有流言传出,美国将以公理会为国教。消息传到康乃迪克州之丹布里浸信会,他们忧心忡忡,火速呈函给杰弗逊总统。一八零二年一月一日,总统回信解释:“第一人权修正案已建起了政教分离之墙。”此墙是防止政府干预教会。

现代人士但知杰弗逊曾如此回答,却不明就里,更不理会信中所言。事实上杰弗逊在信中说明,政府需要有神的法则,但政府不能干预教会。第一人权修正案的目的是保护教会免受政府干扰,而不是要政府排斥基督教。

没有基督教,就没有美国独立革命

一八五三年,一小团体游说国会,要求政教分离,剔除政府中的基督教成分,废除国会及随军牧师职位等。上诉呈交上下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审查研究,达一年之久。最后拟出报告,兹摘录下议院的报告如下(上议院的报告与此相似):

“革命先烈若稍存敌对基督之心,则我国的革命,早已夭折于摇篮中。”

换句话说,开国元勋若辖制基督教,根本就不会有革命这一回事。报告又说:“签订宪法和修正案时,众志一心,皆欲提倡基督教,唯不独尊任何宗派。”“基督教至今仍无法被取代,此教乃我国开国先贤们的信仰,他们也期望子孙代代笃信,莫失莫忘。”在一个报告中,他们又力言:

“我国制度之所以伟大丶活力充沛与能够持久,乃在于我国人民相信耶稣基督福音之神圣真理和纯正教义。”司法委员会表示,政府不能剔除基督的教训,因为这是美国的根基,基础和基石,是美国强大的因素。

宪法保障政府基督教化

接下来一八七零丶八零和九零年几个年代,又有一个团体申诉废除政府中的若干基督教法则。他们屡败屡战,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。

此时,由于年日久远,杰费逊的信几已被人遗忘。法院在此案(Reynolds vs. The United States)中,抽出杰费逊的信作为参考。答覆说:宪法容许政府保留基督教的价值观念丶行事法则及道德标准。此后十五年间,最高法院并根据此信,保护政府中的基督教作风。(待续)

(冯文庄译)

(Translated with permission from the author, David Barton. This article originally appeared as video, AMERICA'S GODLY HERITAGE, by David Barton, Wallbuilders Inc., 1990.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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