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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2月1日
四種要對付的罪

若有人……誤犯……不把所看見的、所知道的說出來……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……或是有人嘴裡冒失發誓……。(利4:2、5:1-4)

到底犯了甚麼罪,人需要獻贖罪祭?

1. 誤犯的罪:所謂誤犯表示不知情,不是故意犯。一般人看來這不算為罪,但在聖潔的神來說,這仍然是罪,必須要獻祭贖罪。聖經只提誤犯,沒有提明知故犯的罪,似乎是告訴我們,神不容許人故意犯罪,然後又獻祭求赦罪,利用贖罪祭作為「擋箭牌」去犯罪。

2. 隱瞞的罪:把事情隱瞞是罪。因為這樣一來,真相就弄不清楚。神是公義的,不容許人顛倒是非,混淆視聽。

3. 不潔的罪:這種不潔不是他們犯了很嚴重的罪行,而僅是摸了、染了不潔淨的東西,也被看為罪!今天很多人看神是位好好先生,甚麼也不要緊,其實,神的要求非常高,我們千萬不要會錯意。

4. 不謹慎:這是無心之失。但神要人對自己所說的負責。我們要做一個有責任感的人,不要做一個說話隨便,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的人。

~劉銳光(作者是前香港海外神學院院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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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上轉貼請註明「原載《傳》雙月刊2019年1-2月(中國信徒佈道會)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