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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4月17日
作判斷的守則

設立律法和判斷人的,只有一位,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。(雅四12)

雅各說:「設立律法和判斷人的,只有一位」,祂是律法的設立者,祂是掌管救贖(救人)與審判(滅人)的神。因此,只有神才有判斷的權柄,受造者根本沒有資格。「誹謗弟兄」就如同批評神設立的律法不妥善,更是將自己與神列為同等,不明白「只有一位能判斷人」的真理,因此陷自己在罪中。

當然,這並非說基督徒不可做任何判決,教會的領袖在選擇同工參與事奉時,也會衡量他們的優點與缺點,這也涉及對人的判斷。而且神也授權給教會的領袖合宜地裁判犯罪的人,並做出對全教會有益的懲治(參太十八15至18;林前五1至5)。

然而,無論對個人或教會的判斷,必須注意下列四項守則:1.要找出事實的真相,不要只憑感受或喜好做出推斷。2.須省察自己的動機,到底是為了真理,還是為了個人恩怨。3.在判決時,必須在真理(公義)與恩典(慈愛)之間取得平衡。4.用在別人身上的標準,同時也要用在自己身上。

~賴若瀚(作者為「聖言資源中心」創辦人及會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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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上轉貼請註明「原載《傳》雙月刊2015年3-4月(中國信徒佈道會)」。